為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切實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寶雞市煙花爆竹銷售燃放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上級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調整劃定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特制定本通告。
第一條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禁放范圍:首善街辦、常興鎮、金渠鎮、槐芽鎮全域;齊鎮、橫渠鎮、營頭鎮、湯峪鎮鎮區及湯峪旅游開發區建成區(北至旅游區商務大道,南至太白山國家森林公園入園口,東至鳳山坡腳、湯峪鎮湯峪村、橫渠鎮紅祥村東側的山塬,西至龍山坡腳、湯槐路)。
上述區域外的其他重點部位:
1.國家機關、部隊駐地、企事業單位、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幼兒園、學校、圖書館、檔案館;
2.車站、廣場、公園、停車場、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館、網吧、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3.交通干道、其他地下空間;
4.加油站、液化氣站、天然氣站、加氣站、燃氣管網及其配套設施周邊100米以內;
5.倉庫、輸變電站、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銷售、使用場所周邊100米以內;
6.文物保護單位和旅游風景名勝區;
7.縣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
第二條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禁止燃放區域以外的其他區域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一)限制燃放區域內,在除夕至正月初六、元宵節等法定節假日和婚喪嫁娶時可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人群密集場所及禁燃區域拋擲,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影響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內的樓道、陽臺、窗口、屋頂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三)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時,其監護人或者親屬應當陪同、指導。
第三條 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全縣全域全時段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第四條?縣公安局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委宣傳部、縣紀委監委、縣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眉縣分局、市場監管局、住建局、城管執法局、交通局、教體局、民政局、商信局、消防救援大隊,各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組織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本單位煙花爆竹禁燃禁放的管理工作。各鎮(街道)依照各自職責開展監管工作。
第五條?各鎮(街道)、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縣級國家機關各部門、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融媒體中心等,應當進行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傳,引導群眾增強安全、環保、文明意識,自覺遵守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全縣煙花爆竹銷售依法實行許可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禁燃禁放區域內禁止銷售煙花爆竹。對無證銷售煙花爆竹行為由應急部門根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進行處罰。
第七條?對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應責令停止燃放,并由公安機關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或向相關部門舉報違法銷售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舉報投訴電話:
縣公安局:0917-5549130、110
縣應急管理局:0917-5540575
市生態環境局眉縣分局:0917-5549396
縣城管執法局:0917-5542620
第九條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關于全縣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同時廢止。
???????????????????????眉縣大氣污染治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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